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是指符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体育局组织成立支持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申报的赛事活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撬动引导、突出重点、放大效应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可给予引导资金:
(一)国际级赛事活动。对洲际(含洲际)以上国际体育组织及各运动项目体育组织主办,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国际赛事活动(含分站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赛艇、体育舞蹈、轮滑项目,可给予承办方每次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家级赛事活动。对国家体育总局及其各运动项目中心、各运动项目协会主办,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国内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项目,可给予承办方每次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区域级(含本市)赛事活动。对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承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赛事活动,包括冰雪、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项目,可给予承办方办赛总投入50%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除冰雪、赛艇、足球、马拉松、体育舞蹈、轮滑以外的其他赛事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引导资金。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引导资金:
(一)承办方已获得市政府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应当由其他资金支持的赛事。
(二)承办方因违法行为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或经核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八条 对同一承办方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题材赛事活动的,仅给予一次引导资金。
第三章 承办方的义务
第九条 承办方应当建立赛事活动负责人制度,全面负责赛事活动实施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赛事引导资金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承办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冒领及违规多渠道获得政府引导资金的承办方,一经发现,将追回引导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引导资金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承办方应于赛前60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提交申请、工作方案和保证赛事活动顺利举办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市体育局组织评审小组审定赛事活动,并将审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赛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方应按照办赛实际总投入资金情况,向市体育局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应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组织评审小组对赛事活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将赛事引导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呈报市政府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负责做好引导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赛事活动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赛事活动达到评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体育局牵头制定。
第十六条 2023年2月1日前经市政府批准的赛事活动,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等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2号)中涉及的《哈尔滨市支持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